特种设备进口知多少

本期案例来自海关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关缉字[]44号),涉案公司以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钢管批,申报为非特种设备,货物价值人民币.84元。但经海关查验发现,涉案货物公称直径于50MM,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Mpa.g,属于特种设备中压力管道元件,涉案公司申报时未向海关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属于无证到货行为。

鉴于涉案公司主动配合海关调查、缴纳足额担保并积极补办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海关决定对涉案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39万元。

一、商品进口前应当明确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中华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第款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中华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据此,货物申报进口前,需要提前明确货物属性,认真对照特殊设备目录,确定进口商品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属于限制进口类商品,进口时需提供许可证件,无证进口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出口货物的发货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条第款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据此,对于特种设备进口,企业不仅应当如实申报,还应当依规提供许可证件,否则海关将依法对涉案货物作出不予放行决定并对涉案企业处以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三、进口特种设备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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