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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案件介绍一
原创翰文法苑钱文翰
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案件介绍(一)
在破产程序中,主要是非诉程序,但其中也有一些诉讼案件。笔者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八部分、第二十三款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将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案件一一列举,供大家参考学习。本期为大家介绍6种诉讼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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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企业破产程序中为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而设置的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据此提起的诉讼即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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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指债务人进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管理人或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的民事纠纷。处理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即:“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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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翠屏峰索道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转让协议》约定的索道项目及韭菜园项目归碧溪公司所有,并无不当。在一审法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碧溪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之后,碧溪公司的相关事务即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此时碧溪公司仍然对外签署《转让协议》并转让相关资产的行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转让协议》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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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对外追收债权,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他权益予以追收的履职要求之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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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木材行业协会、广东省林工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林工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对惠州市木材厂的债权已通过指定木材行业协会的账户收取款项的方式得以实现,木材行业协会收取后至今未有返还。木材行业协会对此未有作出合理说明也未能提供证据,其所称各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人员任职交叉等均不足以抗辩该款项不返还的义务。经本院向有关单位函询亦未能查明木材行业协会未能退还款项的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木材行业协会抗辩不返还该款项理由成立,故林工商公司主张木材行业协会返还该款项(林工商公司自认应抵扣其欠付款项元后仍应返还金额为.55万元)于法有据,一审判令支持其该诉请并无不当。其次,因双方未有约定何时返还款项,故林工商公司依法随时可以向对方主张,但应当给予适当的履行期限。林工商公司于年5月28日发出催款函且该函件于年6月1日送达木材行业协会,要求其于年6月4日前返还。未果后,林工商公司于年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木材行业协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亦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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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企业破产,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管理人有权向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追缴。出资人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限制。《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义务尚未完全履行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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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业公司与叶向阳、徐星弟、吴鸿维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宣城市中级法院:依据《公司法》第28条、9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作出如下判决,叶向阳作为发起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为万元,仅实缴出资万元。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依法追缴其未实缴的万元出资。同时,徐星弟、吴鸿维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叶向阳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应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徐星弟已将股权转让,其作为发起人的法定责任也不能免除。但徐星弟、吴鸿维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叶向阳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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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了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几种行为:(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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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大鹏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其在该公司的股权价值作为其对大鹏控股公司的出资。湘能公司等十名大鹏控股公司的股东与大鹏控股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并非抽回对大鹏控股公司的出资,亦非以无价值或低价值的大鹏证券公司股权换回对大鹏控股公司的出资。湘能公司等十名大鹏控股公司的股东并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其对大鹏控股公司涉案债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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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追收非正常收入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应当予以追回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并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其有权利并且也有义务进行追收。《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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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弛、湖南南方搏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南方搏云公司自年12月31日开始即处于资不抵债状态。虽当时该公司未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不能据此否定其存在资不抵债的破产原因。张弛上诉提出其在获得绩效奖金时南方搏云公司未达到事实上的破产条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次,经查,南方搏云公司领导人员的薪酬标准系其控股股东南资公司统筹确定,张弛的薪酬亦基于其系南方搏云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而被纳入该标准范围内,故张弛依据该标准获得的绩效奖金系基于其特殊身份所获得。据此,张弛所获得的绩效奖金应属于非正常收入,一审法院判决其返还该款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案件介绍(一)
在破产程序中,主要是非诉程序,但其中也有一些诉讼案件。笔者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八部分、第二十三款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将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案件一一列举,供大家参考学习。本期为大家介绍6种诉讼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